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移交公司印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被告乙○○請求移交公司印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海口小段第316建號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