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8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9年2月1日死亡等情,此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於99年5月13日以栗警偵字第0990010936號函送之偵查報告1份及苗栗縣銅鑼鄉戶政事務所所檢送之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