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卓立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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