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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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桃簡字第15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甲○○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因漏載「月」字,應更正為「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