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還款之已還款金額及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證據證明。
四、釋明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現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收入(含每月薪資、加班費、獎金等)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六、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支出(含房租、膳食費、教育費、水電瓦斯費)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七、提出債務人現有扶養子女 葉時銘葉時傑葉時翔 之事實及支出數額之證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所釋明本件有聲請保全之必要性之相關證據證明。
九、財產遭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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