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邱朝悠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區漁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32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