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蔡玫宜 相對人 陳辜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辜煌於民國97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9月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1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款項借用證、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巿│鎮安││1900-7│建│85.5│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001│804│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住商用鋼│36.0│47.34│49.46│13.50│146.30│電梯樓│13.9│平│全部│││││子巿光復│子巿鎮安│筋混凝土││││││梯間││方││││││新路17號│段1900-7│加強磚造││││││││公│││││││地號│三層││││││││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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