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對人即債務人怡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文翰 相對人即債務人曜捷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如雪
一、債務人怡聯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曜捷運輸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