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橋市○○街○○○巷○○號五樓月五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上址查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點一公克結果,發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市立療養院八十四年七月十日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定,裁定將被告中華民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