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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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399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處分不起訴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查獲之毒品即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聲請書漏載銷燬〕。
貳、按「查獲之第壹、貳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壹、貳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物品,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含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3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060007792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物品,含安非他命成份,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警員依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品A包試劑初步檢驗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單位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1紙足參,依序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壹、貳級毒品無誤。另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月13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39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壹│壹、參見法務部調查局││││點貳公克,空包裝│調科壹字第0六0││││重零點柒參公克,│00七七九二號鑑││││純度百分之壹壹點│定通知書〔附九十││││柒壹,純質淨重零│二年度毒偵字第三││││點壹肆公克〕。│九九五號卷第四一│├──┼────────────┼────────┤頁〕。││二│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極微量第│貳、聲請書載合計淨重││││壹級毒品沒洛因成│為貳公克。││││份,淨重零點玖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三│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合計淨重壹│││││點肆肆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