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權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權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權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駁回抗告),並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⑴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8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因⑵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1年3月(2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478號駁回抗告確定,於107年3月1日入監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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