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楊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利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魏慧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