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3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