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352號聲請人 朱玉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珮君 、 呂紹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票號TH0000000號之本票到期日經塗改,且未簽名蓋章,故請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