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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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381號原告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告 王慶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仲一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苗小 字第 381 號裁定(107.06.13)[撤回]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苗小 字第 381 號裁定(107.08.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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