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5號上訴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被上訴人 謝正德
鄭桃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因本件事實涉及執行事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新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