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2520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芳伶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郭芳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郭芳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被告郭芳伶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 許月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被告許月珠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原告補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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