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705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告ALGASINTERNATIONALCO.,LTD.兼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被告 李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萬玖仟壹佰零壹元貳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九三六二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ALGASINTERNATIONALCO.,LTD.於民國103年1月20日以其餘被告陳雅鈴、李建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書立授信往來約定書向原告借款美金20萬元,但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已據其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匯率歷史資料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所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有理由,應准。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合於規定,故酌定相當之新台幣擔保金額准許如主文第3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