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89年1月25日邀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1)130萬元,借款期間自89年1月25日起至102年10月2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65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2.4%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借據為據。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9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借據中第九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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