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25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周秋菊附表:
┌───────────────────────────┐│㈠陳報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至97年7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至97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㈣聲請人應提出於不可歸責事由欄敘及「有2家(銀行)未協││商,1個月要繳新臺幣2萬9千餘元」之證明文件,並應說明││此與不可歸責事由之關連性為何?│├───────────────────────────┤│㈤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㈥受扶養人 黃信仁 之近1個月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屬資料清單,及其95年、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敘及支出水電費、瓦斯││費、ADSL、第四台、清潔用品、管理費、油資及電話費││之證明文件。│├───────────────────────────┤│㈧陳報債權人匯豐(原中華)銀行■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