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413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黃慧芬
上列上訴人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丁冠懷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