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413號

上訴人即

原告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芬

上列上訴人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丁冠懷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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