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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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建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戶籍地址之送達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