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09年度訴字第67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9年訴字第67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行政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9年訴字第36、66、67號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行政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4月17日 院彥文 簡字第1090002296號、109年6月3日 院彥文簡字 第1090003258號、109年6月17日院彥文簡字第1090003636號、109年6月20日院彥文簡字第1090003728號書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遞送下列書狀,經臺高院函復檢還:(一)於109年4月8日遞送「行政訴訟呈報狀(兼行查詢)」、「行政訴訟查詢狀及繳費狀」(分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有所陳訴)2件,經臺高院以109年4月17日院彥文簡字第1090002296號書函(下稱109年4月17日書函)檢還,函復略以:「……說明:一、經查,台端旨揭2書狀所陳內容,均非本院職掌案件,敬請瞭解,請台端逕向管轄法院提出。二、台端另陳相關繳費事項遭監所人員刁難等情,亦非本院職掌範圍,請逕向該監所陳訴,併此敘明。三、檢還台端所提旨揭書狀2件。」(二)於109年5月22日遞送「行政訴訟抗告、訴救狀」(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訴訟裁定)1件,經臺高院以109年6月3日院彥文簡字第1090003258號書函(下稱109年6月3日書函)檢還,函復略以:「……說明:一、台端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應向該法院提出,本院並非該案件之上級審,亦無權受理訴訟救助,請台端逕向管轄法院提出。二、各訴訟法或程序法對於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提出書狀之程式,均有詳細規定,請台端依法律規定向管轄法院或機關提出。台端邇後如仍執意將非本院管轄案件或事件之相關書狀寄送本院,本院將視情形逕予檢還。」(三)於109年6月4日遞送「行政訴訟抗告、訴救狀」(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1件,經臺高院以109年6月17日院彥文簡字第1090003636號書函(下稱109年6月17日書函)檢還,函復略以:「……說明:台端前就非本院職掌事件所提書狀,經本院109年6月3日院彥文簡字第1090003258號書函檢還及查復,請台端依法向管轄法院提出,否則本院將視情形逕予檢還在案,仍請參照。」(四)於109年6月15日遞送「行政訴訟抗告、訴救狀」(不服臺灣桃園、新北、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3件,經臺高院以109年6月20日院彥文簡字第1090003728號書函(下稱109年6月20日書函)檢還,函復略以:「……說明:台端前就非本院職掌事件所提書狀,經本院109年6月3日院彥文簡字第1090003258號書函檢還及查復,請台端依法向管轄法院提出,否則本院將視情形逕予檢還在案,仍請參照。」訴願人不服臺高院上開書函,分別提起訴願,主張其書狀係監所人員誤植,臺高院未函轉管轄機關,強行退件,於法無據等語。因訴願人不服臺高院109年4月17日書函、109年
6月3日書函、109年6月17日書函、109年6月
20日書函而提起之訴願,係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爰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三、查臺高院109年4月17日書函、109年6月3日書函、109年6月17日書函、109年6月20日書函,係就訴願人遞送之行政訴訟相關書狀,說明臺高院並無受理之權限,請訴願人向管轄法院提出,並非對訴願人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性質上純屬觀念通知,且臺高院逕予檢還訴願人之行政訴訟相關書狀,係屬事實行為,亦非訴願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輝煌 (請假)
委員 葉麗霞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國增 委員 張國勳 委員 許紋華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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