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386號

原告 王炎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紘睿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許紘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記載。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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