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386號
原告 王炎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紘睿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許紘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記載。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