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592號),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易程序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徐基生 告訴被告楊勝堯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桃交簡字卷第4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王鐵雄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592號被告楊勝堯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鎮○街0號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勝堯於民國108年07月15日下午6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往三民路三段方向行駛,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無其他不能注意情事,於行經同市區○○路000號前之際,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行人徐基生穿越中山路欲前往對向之中山路
254號,楊勝堯當場撞及徐基生,致徐基生受有左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徐基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楊勝堯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徐基生之指訴,(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沙爾德聖保祿醫院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所出具診斷證明書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
2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檢察官劉玉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潔怡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