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書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4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書銘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13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68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於提起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
7年度上易字第1732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5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即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紀錄,卻仍不思悛悔,不以己力
獲取所需,見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之記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告知員警棄置機車地點,使被害人尋回機車之犯後態度,被害人損害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機車已歸還被害人,此有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至遭被告棄置之鑰匙1支所具經濟價值甚小,且屬可再複製之物,倘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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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4817號被告謝書銘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書銘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前揭2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
5月25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9年10月16日某時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號立體停車場旁,見 羅靜怡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除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直接發動電門騎乘離去之方式,竊取上開機車作為代步工具,嗣隨意棄置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本案機車部分已發還,鑰匙部分未發還)。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書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羅靜怡於警詢中所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認領保管單、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及現場照片共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檢察官黃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