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文欽 、 蔡明居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839,46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048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78,578元,及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0.70048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26,659元,及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0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東港區漁會基準利率於本案請求標的㈠、㈡、㈢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184、週年利率百分之3.177)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