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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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務人 許涵汝
張廉孝
一、債務人許涵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29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許涵汝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廉孝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