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0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0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012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江麗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事,惟債務人住所地設於嘉義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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