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詹宗良 000000000000000
詹宗賢 詹宗晃 陳詹竹縫 詹瑞典 詹秀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 律師被告 林詹百合
詹福田 詹邱碧蓮 詹枬青 詹韶青 詹其青 張允中 張旭良 000000000000000 張錦釧 陳震陽 0000000000000 陳怡君 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囑託謙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318萬9,00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695萬6,700元(計算式:2,318萬9,000元×原告主張應有部分144/480=695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9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3萬5,650元,尚須補繳3萬4,254元(即69,904元-35,650元=34,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區○○三000711分之1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183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磚造2層樓房總面積:110.92第1層:55.46第2層:55.461分之1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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