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8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曾靚予
蔡允順
廖珮彤 被告 張博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訴字第4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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