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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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張林秀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怡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佩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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