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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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附民字第281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94號原告 侯佳欣
黃逸傑 陳宜君 陳期棉
戴菱慧
李韋臻 徐欣惠 陳瑀葳 徐筱晴
江盈萱 洪毓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0 馬建程 洪舜泰 被告 吳承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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