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依萱

被告 吳秀霞

吳進家

周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暨自民國113年11」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113年1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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