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779號債權人 張簡冠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上之債務人空白未填載,請提出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如債務人為公司並請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三、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四、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