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單獨繼承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8號原告 高佳佳 法定代理人 李秀蘭
江照雲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被告 高浩俊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欄中第二項第六、八、九行關於「 林正義 」之記載應更正為「 李正義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