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龍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代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此規定為關於破產之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定。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我國破產法雖未明文規定以書面為之,但其既規定「應附具」有關文件,解釋上自應係以書面為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固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惟僅提出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並未檢具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負債情形之證明文件(即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及相關證物、債務人財產目錄、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及相關證物),且僅於聲請狀證物名稱及件數欄內記載「後補」,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聲請人已於同年3月4日收受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