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德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462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洪德勝於民國98年1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與向學路口圓頂戶外劇場旁,見被害人 何秋香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置物箱未上鎖(該車輛係於98年11月7日凌晨0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後方停車棚內失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開啟該機車置物箱並著手搜尋置於其中之財物,惟因未見任何具價值之財物,始作罷而未遂。嗣經警尋獲該機車,並於置物箱內採集指紋比對後,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洪德勝業於100年2月17日死亡,此有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死亡證明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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