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何依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雪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000號之建物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為若干(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陳雪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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