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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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51號原告 張鴻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訴訟代理人 張宏德 受告知訴訟 張加鳳 人
張加財 被告 傅顯隆 訴訟代理人 傅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