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佳佳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川 原告 吳月華
楊和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聲明第1項所示廠房之門牌號碼究係苗栗縣苗栗市○○里○鄰○○00號?抑或為苗栗縣苗栗市○○里○鄰○○00號?如為後者,應具狀變更聲明,並提出該廠房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 鄭志明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原告所列被告「寶旺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