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8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鄭焰琪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等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102年度司繼字第285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12月11日苗院平家字第36928號函文影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南院龍98司執廉字第80214號債權憑證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證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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