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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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6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羿廷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1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因不服判決,故提請上訴,請給予機會從輕量刑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