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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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 劉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間考績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於行政法院準用之。另司法院依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法院組織法有準用本法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其次,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準此,當事人之聲請除應敘明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外,並應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法定期間內為之,始為適法。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筆錄所載是否與當庭真正發言一致,且為維護聲請人權益,爰依行政法院組織法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鈞院交付民國108年度訴字第78號考績事件108年7月17日、108年8月14日、108年9月18日、109年4月15日、110年1月19日及110年4月14日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間考績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8號),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10年5月5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9月9日以110年度上字第565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此有本院前案查詢表附卷(第15-16頁)可稽。聲請人於111年11月28日(本院臺南庭收文日)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08年7月17日、108年8月14日、108年9月18日、109年4月15日、110年1月19日及110年4月14日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已逾前揭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定期間,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孫奇芳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玉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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