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 陳清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信用卡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帳務資料或對帳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