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聲請人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淵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蘇和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 陳明 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