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上訴人 何達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凱裕 (原姓名: 王旭陞 )、 王旭鎮陳炳林 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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