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5,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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