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單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所列盜版DVD光碟片肆拾片、空白DVD光碟片貳拾壹片、電腦主機(含燒錄器貳台)壹台、DVD燒錄器(壹對柒)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663號),扣案如附件「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所列盜版DVD光碟片40片、空白DVD光碟片21片、電腦主機(含燒錄器2台)1台、DVD燒錄器(1對7)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核扣案物品,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錦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靖雅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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