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立宸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立宸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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